央廣網鄭州4月9日消息(記者韋雪 周益帆)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新聞縱橫》關註了河南鄭州楊先生的蹊蹺遭遇:他通過法院拍賣競拍到的房產,土地證竟然是偽造的,而通過這個偽造的土地證辦出的房產證卻是貨真價實的。
  假土地證辦出真房產證,到底是誰的責任?在記者的採訪中,事件相關方統統推責,並且法院和房管局還表示,只要楊先生交齊尾款,將協助他過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房產證需要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等一系列相關要件,那麼,假土地證到底是如何辦出真房產證,並最終到達拍賣環節的?
  原本想投資賺錢的楊先生萬萬沒有想到,自己通過法院拍賣途徑拍到的房產,土地證竟然是假的!通過多方打聽,楊先生終於搞清楚了自己拍下的這三處房產的來歷。
  楊先生:它最早應該是四五年前,一個叫趙玉娣的,她租的是當地村民,就是房屋所在地,一個叫小潘莊的村子,租的它的土地,在租的土地上建了一個廠房,建完了廠房,她偽造了土地使用證,偽造了建設規劃許可證,拿著證件去中牟縣房管局,就把這個房產證給辦出來了,用辦的房產證又去農業銀行去貸的款,貸完款以後,款沒有還清,農業銀行就把她起訴到中原區法院了。
  2003年,小潘莊村委會和趙玉娣所屬的博林木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小潘莊將二組、三組的集體土地租賃給柏林木業有限公司建設廠房。中牟縣小潘莊村主任李紅賓說,以趙玉娣的名義辦理的這土地字號為“牟國用(1999)字第226號”的土地證,辦證時間、土地位置和實際情況都不相符。
  李紅賓:2000年以後租給她的,但是她九幾年就辦這個土地證了,那不是開玩笑呢嗎?土地證很明顯是假的,你看她辦那個土地證複印件,她辦證的時候還沒租我們那個地呢,不可能提前那麼有眼光。先把土地證辦出來是吧?
  中牟縣國土資源局開具的一份證明顯示,土地字號為“牟國用(1999)字第226號”的土地,權利人並非趙玉娣,土地位置也並不是博林木業有限公司所在的位置。
  記者曾以新建廠房要辦理土地證的名義向鄭州市房產交易中心咨詢,工作人員明確答覆記者,租賃的農村集體土地並不能辦理房產證。
  記者:人家村子里的集體土地,然後我們想蓋一個廠房,新的廠址,我們想辦一個房產證,不知道需要什麼手續?
  工作人員:集體土地能給你們辦麽?租人家的土地,不是自己的土地肯定辦不了。集體土地現在也不辦啊。
  那麼,博林木業有限公司那張如假包換的房產證又是怎麼辦理出來的呢?競拍到博林木業廠房的楊先生曾到中牟縣房管局進行詢問,一位工作人員這樣回覆:
  工作人員:當時是這樣,當時她來辦證的時候,不知道她用的假土地證。《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她提供虛假材料,她得承擔責任。當事人該承擔,趙玉娣該承擔責任。
  楊先生:誰去追究她的責任啊?
  工作人員:我們也是受騙者。
  按照規定,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時需要查驗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內的多份證件。中牟縣房管局在一樓辦事大廳張貼的一份通知也顯示,從3月18日起,所有前來辦理業務的人員所提供的土地證件,中牟縣房管局都將遷往土地局嚴格核查。但中牟縣房管局法規監察科的一位工作人員卻向記者表示,中牟縣房管局至今無法做到每證必驗。
  工作人員:如果人家證齊全,你不能說每個件兒,每個都拿到如果是土地局了,你拿到土地局去看一下,我拿到建設局去看一下,所有證,人家都是零幾年辦的,你都拿出去,去看一遍,你有那權利嗎?
  記者:那就是說,咱們辦房產證那些證件是不一一拿去查的,對嗎?
  工作人員:他信息又沒有公開,如果是都聯網了,你可以一個個的看。
  記者:你們這兒是什麼時候聯網的呢?
  工作人員:現在也沒有聯。
  記者:也就是說,如果我先在拿個土地證來也不一定就能查。
  工作人員:我們這點查不到。
  拿著由偽造的土地證而辦出的真房產證,趙玉娣向中國農業銀行提出了借貸申請。憑著這張由假土地證辦出的真房產證,趙玉娣向中國農業銀行中原支行成功申請到了500多萬元的貸款。最終因為無力償還,博林木業被中國農業銀行告上了法庭,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之後,對抵押的房產進行了拍賣。實際上,在審理過程中,當事法官,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史紅旗曾查驗過土地證的真偽。
  記者:應該是委托拍賣前,咱應該是調查過,她的土地證是假的,或者她沒有這個土地證,已經知道這個情況了.
  史紅旗:當然知道啊。賣的就是賣的這個房子。
  楊先生:你當法官,你不知道房產和土地不能分割嗎?
  實際上不僅只有中原區人民法院知道這三處被拍賣的房產,土地證屬於偽造,史紅旗說,他還就這一問題和中牟縣房管局溝通過。
  史紅旗:房管局那邊,我也去問過房管局,房管局說,這個證是真的,俺不管土地證啥的,有房本,有房本那就賣房子。
  明知土地證屬於偽造,中原區人民法院還是對三處房產進行了拍賣。而執行拍賣的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最終將趙玉娣提供的假的土地證寫在了評估報告上。
  根據我國刑法第280條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使用偽造的證件辦理房產證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而作為司法機關,中原區人民法院有義務對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舉報。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對此進行瞭解釋。
  岳屾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當中,如果發現了存在刑事犯罪的話,應該是將這個案件的材料報送給或者說移送給有偵查權的機關來來進行偵查,而且要對這個民事案件進行終止審理。
  但至今,涉嫌偽造證件的趙玉娣,並沒有受到法律的製裁,對於偽造的土地證,這樣一個明顯的漏洞,包括房管局、法院在內的多個部門為什麼會視而不見?中牟縣房管局、中原區法院為何不彌補錯誤,而是選擇將錯就錯,最終將這三處問題房產拍賣?對於事件的進展,中國之聲將繼續關註。  (原標題:假土地證辦出真房產證 法院等多部門知情仍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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