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 正義網記者黨小學 攝
  正義網北京3月6日電(記者 黨小學)有期徒刑上限設置是否科學合理?如何設置?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認為,有期徒刑上限設定為十五年明顯偏低,應予調整。
  蔡寧認為,刑法自1997年修訂以來,歷經八次修正案修改,內容日益充實和完善,但隨著社會條件的發展變化,其中有些規定仍需進一步調整。如,現行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從司法情況看,有期徒刑上限設定為十五年明顯偏低,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由於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罰結構不夠科學、合理。在我國刑罰結構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組成了重刑體系。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未被限制減刑的,經過減刑實際服刑期限最低為十七年(含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通過減刑或假釋後,實際服刑期限最低為十三年。上述兩種情形,實際最低服刑期限相對較短,與有期徒刑的上限過於接近,缺乏應有的刑罰階梯,無法明顯區別三種不同刑罰的嚴厲程度,凸顯出重刑體系中的結構衝突。
  二是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應當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設定,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由於有期徒刑的上限偏低,實踐中,對於有些犯罪行為,如果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輕,判處無期徒刑又過重,因為缺乏相應的刑罰設置,容易導致罰不當罪。
  三是司法中可適用的有期徒刑幅度過小,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是因為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適用的量刑幅度過小造成的。
  蔡寧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時,應當將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並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一是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數罪並罰的上限提高到二十五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數罪並罰的上限提高到三十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二是相應提高有關犯罪追訴期限;三是參考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精神,對各類犯罪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減刑、假釋後實際最低服刑期限適當予以提高。  (原標題:蔡寧代表:有期徒刑上限設置明顯偏低 應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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